(2016)冀0729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改过与李彦清、席巨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改过,李彦清,席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张改过,男,1946年8月19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委托代理人张虎山(系张改过女婿),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李彦清,男,1958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席巨芳,女,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执行张改过申请执行李彦清、席巨芳(2016)冀0729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729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富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