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3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黄锦与吴青山、赵候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锦,吴青山,赵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985号申请执行人黄锦,女,汉族,桃江县人,住桃江县松木塘镇。被执行人吴青山,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仙溪镇。被执行人赵候平,男,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仙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锦与被执行人吴青山、赵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吴青山、赵候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后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也没有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车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青山、赵候平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黄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