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维德诉被告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159号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对原告金维德诉被告浏阳市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将判决书第4页文书落款日期“二O一六年四月一日”补正为“二O一七年四月一日”。审判员 左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