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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秦伟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伟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70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伟程,曾用名秦铸城,男。因本案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01年6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5000元;2009年11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1000元;2013年9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2015年9月7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0元。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伟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伟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秦伟程与张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欲以4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毒品,后苏延喜以300元的价格向秦伟程出售毒品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秦伟程处查获毒资400元、毒品海洛因0.28克。对此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秦伟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秦伟程属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秦伟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秦伟程与张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摊207号向张某某出售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秦伟程处查获毒资400元、毒品海洛因0.28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毒品、毒资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通话记录,张某某、范某某的证言,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没收实物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苏延喜的供述,被告人秦伟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伟程无视刑律,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伟程贩卖毒品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秦伟程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犯罪的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秦伟程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伟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袁仙娥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虹蔚????????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