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10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军与高艺章、林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军,高艺章,林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10909号原告:XX军,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高艺章,男,汉族,1983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林秀花,女,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XX军与被告高艺章、林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军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截止2016年11月20日为人民币7483.33元,从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应按欠款总额的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9日,被告高艺章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还款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被告高艺章承诺于2015年8月29日前向原告还清上述借款,因债务逾期造成原告委托第三方催讨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高艺章承担。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高艺章催讨,但其至今分文未还。另被告高艺章除应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外,还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截止2016年11月20日为人民币7483.33元,2016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应按欠款总额的年利率6%计付)。被告高艺章系被告林秀花的丈夫,本案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林秀花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两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庭审审核并认证,查明如下事实:被告高艺章于2015年5月29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一张给原告收执,内容:借款人高艺章于2015年5月29日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现金10万元,约定于2015年8月29日前还清上述金额本息。同时,被告高艺章承诺因债务逾期造成原告委托第三方催讨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其承担。承诺书未约定借款利息。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高艺章未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还款承诺书及原告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艺章双方的民间借贷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高艺章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有其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高艺章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另原告主张利息请求因双方未约定,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林秀花与被告高艺章是夫妻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艺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军借款10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0元,由被告高艺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俊红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沈惠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