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03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7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3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7年4月18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圩场“国跃超市”附近向杨某某贩卖一小包毒品冰毒和麻古;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圩场“国跃超市”附近向杨某某贩卖一小包冰毒和麻古的过程中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代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谢家铺派出所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称重笔录、取样笔录、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理化)字(2016)1391号物证检验报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详单、相关照片、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谢)决字(2016)第19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两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杨某某的第二次贩卖毒品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刑期十七日,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雅云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