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7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953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2号,注册号50000050036746。负责人:万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开礼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周开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