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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鸿与被执行人吴小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鸿,吴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6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鸿,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小慧,女,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鸿与被执行人吴小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李鸿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小慧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鸿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蕲春民二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吴自力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 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