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辖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尹金生、刘瑞林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金生,刘瑞林,杨振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金生,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林,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审被告:杨振国,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尹金生因与被上诉人刘瑞林、原审被告杨振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465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应由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审原告刘瑞林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河南省,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尹金生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 伟审判员 李 颖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芳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