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丛云侠与刘金廷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云侠,刘金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726号原告:丛云侠,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告:刘金廷,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原告丛云侠与被告刘金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丛云侠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云侠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云侠撤诉。案件受理费152.80元,减半收取计76.40元,由原告丛云侠负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崔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