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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执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章微华、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微华,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雷金华,王条文,王仲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2执2077号申请执行人章微华,女,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冠龙(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经济开发区三期。法定代表人雷金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雷金华,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条文,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仲文,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章微华与被执行人冠华(福建)纺织有限公司、雷金华、王条文、王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闽0802执337号,本案系重复立案,申请执行人章微华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章微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王  素  斌审判员 廖  云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傅丽蕾(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