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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5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英与:上海第二家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上海第二家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5976号原告:陈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兆飞,江苏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第二家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英与被告上海第二家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财产保全费287元,均由原告陈英负担。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桂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