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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民终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华三林、龙新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三林,龙新华,陈正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民终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三林,男,1948年2月3日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新华,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孙金玲,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正东,男,1964年2月5日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委托代理人陈龙,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华三林、龙新华因与被上诉人陈正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三林的委托代理人王楼,龙新华的委托代理人许强胜、被上诉人陈正东的委托代理人陈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华三林、龙新华予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焱奇审判员  傅焰明审判员  樊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