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熊与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熊,厉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501号原告:徐熊,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宜宾市人,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厉刚,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熊诉被告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通过其他办法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4元,由原告徐熊负担。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顺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