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陆荷女、李镇坤等与岑俊龙、岑岳壕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荷,李镇坤,岑群娣,岑俊龙,岑岳壕,岑志强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978号原告:陆荷女,女,194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告:李镇坤,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岑群娣,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岑俊龙,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告:岑岳壕,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第三人:岑志强,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告陆荷女、李镇坤、岑群娣诉被告岑俊龙、岑岳壕及第三人岑志强房屋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陆荷女、李镇坤、岑群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岑俊龙、岑岳壕及第三人岑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荷女、李镇坤、岑群娣撤回对被告岑俊龙、岑岳壕及第三人岑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陆荷女、李镇坤、岑群娣共同负担。审判员 李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曼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