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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远丰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远丰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0941号原告: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戴道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青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燕,女。被告:上海远丰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远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鸣,上海邵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上海邵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丰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光明顶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