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赵某某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832号原告:张某某,男,住凌源市凌钢东区。被告:赵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