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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赵某某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832号原告:张某某,男,住凌源市凌钢东区。被告:赵某某,男,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福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林大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