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萧峰与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萧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京市紫金(溧水)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法定代表人:徐湘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阳,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乔,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萧峰,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萧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上诉人江苏华软医药信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俊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