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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肇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现住肇东市。1999年6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肇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7年1月12因涉嫌盗窃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经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2017年1月23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以肇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独任审理,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家住肇东市的被告人马某某,经常流窜至肇东市各大商场进行扒窃。2017年1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馄在肇东市三道街新纪元商场门前对被害人进行盗窃时,被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马某某随身物品中起出被盗的贰佰元人民币,现己返还失主。公诉机关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对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均未作辩解,均未提出量刑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肇东市三道街新纪元商场门前使用镊子对被害人进行盗窃时,被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马某某左裤兜中找出被盗的贰佰元人民币,现己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某的证言、作案工具照片、提取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关于破案经过等情况的说明,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支持,对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马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尹秋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秋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