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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辖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南京钟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西江月创新顾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西江月创新顾问有限公司,南京钟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西江月创新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陵四方城1号601-1。法定代表人:巢逸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钟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陵四方城1号。法定代表人:陈剑翔,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西江月创新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江月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钟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钟山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7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西江月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管辖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属不动产纠纷案件。本案中,因案涉租赁房屋位于南京市××区中山陵四方城,该地点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西江月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