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余艳与董建发、余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艳,董建发,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76号申请执行人:余艳,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董建发,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余波,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马中淑审判员 周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