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建光与张日明、日照经济开发区合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光,张日明,日照经济开发区合顺物流有限公司,日照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971号原告:郭建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国,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日明。被告:日照经济开发区合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北京路街道车家村工业园南首。法定代表人:燕广杰,总经理被告:日照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大连路。法定代表人:董俊其,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石臼黄海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X13592156F。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希龙,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郭建光与被告张日明、日照经济开发区合顺物流有限公司、日照旭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建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3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郭建光负担。审判员 李佃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苗琳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