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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帅星、孟雅光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359-1号被告人吴帅星、孟雅光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7)豫018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4行“扣除前已羁押的32日”现更正为“扣除前已羁押的37日”。原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5行“至2017年12月18日止”现更正为“2017年12月13日止。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孟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