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帅星、孟雅光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刑初359-1号被告人吴帅星、孟雅光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7)豫0181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4行“扣除前已羁押的32日”现更正为“扣除前已羁押的37日”。原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5行“至2017年12月18日止”现更正为“2017年12月13日止。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孟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