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执监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冯桂兰与沭阳县塘沟镇伟业玩具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兰,沭阳县塘沟镇伟业玩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2执监32号申请执行人冯桂兰,女,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国,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沭阳县塘沟镇伟业玩具厂,住所地沭阳县塘沟镇塘南小学院内。负责人陈伟平,厂长。申请执行人冯桂兰与被执行人沭阳县塘沟镇伟业玩具厂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字(2017)第6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执行人沭阳县塘沟镇伟业玩具厂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冯桂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500元(按申请人月工资2426元计发7个月,申请人主张的数额低于此标准,按其主张的数额计发)、停工停薪期工资8491元(按申请人月工资2426元计发3.5个月)、交通费200元、护理费700元(住院期间按100元/天计发7天),共计19891元;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营养费、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因沭阳县塘沟镇伟业玩具厂未能自觉履行,现权利人冯桂兰依据该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沭阳县塘沟镇伟业玩具厂支付1989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桂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7)第6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周 波审判员 陆富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欣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