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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海龙、郭玉荣所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泉县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吕海龙,郭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877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604553-6,住拜泉县拜泉镇。被执行人:吕海龙,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丰产乡仁合村3组。被执行人:郭玉荣,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丰产乡仁合村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海龙、郭玉荣所有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岳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