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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喜琴与被执行人夏虎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喜琴,夏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525号申请执行人赵喜琴。被执行人夏虎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喜琴与被执行人夏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甘1002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夏虎成归还原告赵喜琴借款260000元,并从2016年7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90元,诉讼保全费2270元,合计7860元,由被告夏虎成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夏虎成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喜琴现金10000元后,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夏虎成自2017年4月24日开始,每季度归还申请执行人赵喜琴现金30000元,至归还314660元止,并负担执行费4619.9元。现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赵喜琴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5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夏虎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喜琴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