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丙军与被告汪开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军,汪开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054号原告:王丙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被告:汪开明。原告王丙军与被告汪开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丙军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翟秀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