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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丙军与被告汪开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丙军,汪开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054号原告:王丙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被告:汪开明。原告王丙军与被告汪开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丙军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翟秀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