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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龙清心、易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龙清心,易著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78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负责人:陆金根,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清心,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易著生,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龙清心、易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2388.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