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龙清心、易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龙清心,易著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78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负责人:陆金根,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宜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清心,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易著生,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龙清心、易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77元,减半收取2388.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员 王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