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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田炳来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炳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炳来,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黄骅市人,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炳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炳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6时50分,被告人田炳来无证驾驶冀J×××××号车沿黄骅市新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91号灯杆处时,与前方顺行骑电动三轮车的王某追尾相撞,造成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田炳来弃车逃逸。经黄骅市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田炳来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田炳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田炳来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田炳来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田炳来的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黄骅法医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诊断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炳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王某死亡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田炳来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炳来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肇事,酌情对被告人田炳来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田炳来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田炳来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炳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长华审 判 员  夏丽萍人民陪审员  贾飞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滕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