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0执9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建国、吴再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吴再华,吕良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98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吴再华,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吕良园,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被执行人吴再华、吕良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吴再华执行款100000元。截止2017年5月2日,被执行人吴再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建国借款本金300000、利息80000元(自2016年6月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付,利随本清)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吕良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被执行人吴再华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9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陆熙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