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罗吉全与荥经县新添乡山河村第二村民小组、彭应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吉全,荥经县新添乡山河村第二村民小组,彭应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822民初548号原告罗吉全,男,1952年10月19日生,汉族,荥经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琦,四川经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志平,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荥经县新添乡山河村第二村民小组。组长彭明均。被告彭应勉,男,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荥经县人,农民,系彭明均之子。委托代理人彭明辉,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荥经县人,农民,系彭应勉二爸。原告罗吉全与被告荥经县新添乡山河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山河村二组)、彭应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吉全及委托代理人李琦、余志平,被告山河村二组、被告彭应勉的委托代理人彭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吉全诉称:1998年8月,中国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原告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从被告山河村二社承包了位于该社小地名“龙拖槽”的耕地1.354亩。原告承包后进行耕种管理,后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原告在该片土地上植树造林,并管理维护。2002年5月7日,被告山河村二社未经原告同意,将上述土地收回并转包给了被告彭应勉,二被告签订了《庙岗乡山河村二社集体丢荒耕地、林木地承包合同书》。此后一段时间,原告均对该片林地进行管护。被告彭应勉领取了原告所有的退耕还林款项。2015年国家实行土地确权政策,原告要求对上述1.354亩土地确权,被告彭应勉认为其享有承包权,双方产生纠纷。2016年9月1日,荥经县新添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双方争议较大,调解不成,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之一,依法享有从被告山河村二社承包土地的权利,在原告享有的30年土地承包期内,被告山河村二社无权收回原告土地,更无权转包他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所签订合同无效;第58条: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并赔偿损失。以及《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请求判决:1、判决二被告签订的转包合同《庙岗乡山河村二社集体丢荒耕地、林木地承包合同书》无效;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1.354亩,赔偿损失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山河村二组组长彭明均辩称:山河村二组收回的龙拖槽108亩土地原来都是承包给社员的,后来大家都没有种荒芜多年(罗吉全的也同样),乡政府要求每个生产队把丢荒的土地重新耕种,如不重新耕种就要收回承包栽种林木。2002年3月14日山河村二组就召开社员大会,将弃荒的108亩土地和100亩林地进行竞标发包,会上大家竞争丢荒的土地,彭应勉以每年交500元的承包费中标,当时大家都参加了,对此都是没有意见的。被告彭应勉辩称:我是通过合法途径承包的,在50年承包期内都是合法的。经审理查明:罗吉全系山河村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8年9月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罗吉全家3人以罗吉全为户主,同山河村二组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了小地名为“龙拖槽”的地1.354亩,承包期限为30年。1999年初开始罗吉全对该地弃耕2年未进行管理。由于山河村二组村民陆续丢荒“龙拖槽”土地,2002年3月14日山河村二组召开全组村民代表大会,到会32户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收回“龙拖槽”丢荒土地108亩归集体(其中包括罗吉全的1.354亩地),并且会上采取竞标的方式发包丢耕的土地,通过竞标彭应勉最后中标,山河村二组决定承包给彭应勉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费20%归集体,80%归村民。参会32名代表名单由组长彭明均书写,会后除罗吉全等6人未在社员大会记录的相应名字上按手印外,其余代表均在社员大会记录的相应名字上按了手印。2002年3月15日山河村二组出具了一份《土地收回协议》,主要内容为:收回弃耕多年“龙拖槽”承包地108亩归集体由彭应勉承包,承包期限为50年,承包费每年500元。2002年5月7日山河村二组与彭应勉双方签订了《庙岗乡山河村二社集体丢荒耕地、林木地承包合同书》,山河村二组、山河村村民委员会、原庙岗乡人民政府均在合同书上盖了章,彭应勉的委托代理人彭进冕在上面签了字。合同书主要约定:1、山河村二组将本社龙拖槽一带的丢荒耕地108亩、林地100亩(注:该林地为集体所有),共计208亩一并承包给彭应勉营造竹木。彭应勉承包的荒地、林地权属归集体所有,彭应勉只有使用、管理权,不得买卖,若彭应勉转包,必须经山河村二组同意;2、承包期限为50年,从2002年3月15日起至2052年3月15日止;3、承包费共计贰万伍仟元,即每年的承包费为500元,由彭应勉在当年的五月底前一次性向山河村二组付清;4、彭应勉应在2003年3月份完成竹木的营造工作,涉及的资金投入及销售产品的税费由彭应勉承担;5、彭应勉在承包地上栽种的竹木,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林业部门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由彭应勉享受;6、合同期满后,彭应勉承包地上的竹木,按市场价折合成人民币,建筑及建筑设施按国家评估折合成人民币,补偿给彭应勉后,彭应勉即将土地归还山河村二组;7、双方约定违约金为彭应勉总承包费的30%,哪方违约由哪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合同签订后双方到荥经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02年12月29日荥经县公证处出具了(2002)荥证字第313号公证书。彭应勉承包后按约定每年交了承包费500元予山河村二组。2015年山河村二组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原、被告之间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及彭应勉承包期限等产生纠纷,经荥经县新添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罗吉全身份证、被告彭应勉身份证、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山河村二组出具的《土地收回协议》、2002年3月14日召开社员大会记录、新添乡山河村委会出具的彭明均身份《证明》、《庙岗乡山河村二社集体丢荒耕地、林木地承包合同书》、《公证书》、新添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02年5月17日签订的《庙岗乡山河村二社集体丢荒耕地、林木地承包合同书》的效力问题。2002年3月14日山河村二组召开全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收回包括罗吉全1.354亩地在内丢荒的龙拖槽108亩土地,实质上是收回统一由集体进行管理,承包户在承包期限内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承包户已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交由山河村二组统一进行管理。会上采取竞标的方式发包收回的丢耕土地,通过竞标彭应勉最后中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承包给彭应勉进行经营管理。当天召开的全组村民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以户为单位共32户,除6户外,其余26户均在社员大会记录上按了手印,所作的决定经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因此,被告山河村二组与彭应勉所签订的《庙岗乡山河村二社集体丢荒耕地、林木地承包合同书》代表了山河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大成员多数人利益,符合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相应程序和相关规定。且该合同书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庙岗乡山河村二社集体丢荒耕地、林木地承包合同书》上约定的承包期限50年,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该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完全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限的规定来确定合同的期限。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吉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吉全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毅威审 判 员 凌华剑人民陪审员 石华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