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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岩与被告贾永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贾永义,郑晓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3民初900号原告张岩,男,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九井镇三合村*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91********。委托代理郑晓东,黑龙江省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永义,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销售大庆分公司职工,住大庆市龙凤区冠庆小区4号楼2单元402室。公民身份证号:230603196012162317.原告张岩与被告贾永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晓东,被告贾永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9月5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原告,成交价为450000元。原告于2016年9月5日交定金10000元,约定如果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并承担因违约造成的乙方向房产中介所缴纳的费用13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定金20000元,并承担中介服务费13000元。被告辩称,我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我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违约责任不是我造成的,是原告的责任。经审理查明,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9月5日,原、被告通过中介大庆市庆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房屋(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4号楼2单元402室)卖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450000元,原告向被告交纳定金10000元,该定金将在第一次付款中冲抵购房款;合同签订后,于过户当天原告须将购房首付款5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剩余房款待权力变更完毕后由银行转付被告。合同还约定被告于2017年1月1日前倒出房屋,逾期视被告违约,原告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并按已付房款的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以后,原被告并未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亦未向被告交那房屋首付款50000元,原告也未能办理房屋贷款。原被告之间未能实现房屋的实际交易。原告向中介大庆市庆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加纳的中介费(13000元)票据所加盖的公章与实际名称大庆市庆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相符。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中介费票据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并缴纳房屋首付款,来实现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双方对于未能办理过户的责任相互推诿,不能向法庭提供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因此,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中介费1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原告亦不能举证证明被告违约,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2017年1月1日前搬出房屋为由,认为被告违约,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搬出房屋的前提条件应当在房屋及时过户并缴纳房屋全部价款后方能实现。因此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第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定金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原被告各承担3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莎莎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消;(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结算和清理的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