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24执307、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界支行申请执行蒋金忠、谢芙蓉、蒋科俊、段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界支行,蒋金忠,谢芙蓉,蒋科俊,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307、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界支行。被执行人:蒋金忠。被执行人:谢芙蓉。被执行人:蒋科俊。被执行人:段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万元及息,逾期本院将裁定拍卖用以抵押贷款的位于本县连界镇云钢街148号附1、2、3、4号房产。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蒋科俊所有的位于威远县连界镇云钢街148号2层附1、2号273.69平方米住宅房(产权号00488**);二、拍卖被执行人蒋金忠所有的位于威远县连界镇云钢街148号2层附3号130.56平方米住宅房(产权号2009046**);三、拍卖被执行人谢芙蓉所有的位于威远县连界镇云钢街148号2层附4号139.26平方米住宅房(产权号200904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曾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