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智波与杭州象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波,杭州象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866号原告:李智波。被告:杭州象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娜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智波与被告杭州象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智波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智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智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智波负担。审判员 孙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