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行审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郭前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郭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审76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系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运成,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文华,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长。被执行人郭前进,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申请人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编号为411723-1901944571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合议庭审查认为,编号为411723-1901944571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申请人申请本院执行时,超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不具备《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云峰审判员 杨雅军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