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天凤与张立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天凤,张立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441号原告:石天凤,女,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张立民,男,汉族,现住利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天凤与被告张立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天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石天凤负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玉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