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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天凤与张立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天凤,张立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2民初441号原告:石天凤,女,汉族,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张立民,男,汉族,现住利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天凤与被告张立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天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石天凤负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玉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