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羡秀华与罗艳波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羡秀华,罗艳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羡秀华,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住宜良县。被执行人:罗艳波,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住宜良县。羡秀华与罗艳波健康权纠纷一案,宜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7日作出的(2010)宜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279.37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确认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宜民二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永谊审判员 王中良审判员 毛伟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贺楚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