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董建元与余铁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元,余铁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526号原告:董建元,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余铁良,男,196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宝丰县。原告董建元与被告余铁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董建元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建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建元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审 判 员 姚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