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邝某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1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刑初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东源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1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6日7时度,被告人邝某1听说其在东源县仙塘镇蝴蝶岭工业园的山地有挖机在施工,便打电话给其姨丈黄某某叫其一起到现场了解情况。10时度,被告人邝某1驾驶白色皮卡车载着其儿子邝某2、姨丈黄某某一起来到东源县仙塘镇蝴蝶岭工业园二期扩园项目现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邝某1的儿子邝某2先行下车离开了。被告人邝某1在车里用手机拍摄现场的情况时,遭到现场工作的人员制止。于是,被告人邝某1就将车窗关上,发动车辆倒车,接着又驾驶车辆向前往在场的人群冲撞过去,在场的人纷纷奔跑躲避。在现场乱冲乱撞两、三圈之后,被告人邝某1才驾车逃离现场。在逃离过程中,车上的黄某某先下了车。在场担任安保工作的民警将黄某某控制之后立即驾驶粤P30**警、粤P30**警两部警车追截被告人邝某1的车辆,并在东源县仙塘镇仙塘村委会白云前小组将被告人邝某1的车辆堵住。当日,被告人邝某1在东源县仙塘镇仙塘村委会白云前小组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处警经过、诊断证明书、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邝某3、梁某某、邝某4、何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郭某、刁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1、李某某、潘某某、谢某某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视频光盘一张,被告人邝某1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1无视国家法律,驾驶车辆向人群横冲直撞,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依法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邝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予以支持。当地政府认为被告人邝某1归案后能配合落实工业园区的土地征收,建议教育为主,从轻处罚;综上,鉴于被告人邝某1的犯罪行为未造成直接的危害后果,又能认罪悔罪,为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促使被告人能继续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部门的各项工作,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其判处缓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某1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金可审 判 员 曹秀芹代理审判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彭碧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