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徐胜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徐胜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51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胜峰。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胜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