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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长沙市天心区谐帆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谐帆便利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3执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谐帆便利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2号富绿新村综合楼113房。 经营者肖建军,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柳林洲社区居委会君山大道北73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湘0103执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张 红 审 判 员  谢 琳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