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徐正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刑初121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正东,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系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17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0日由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正东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敬、代理检察员徐畅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正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间,先后6次窜至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丰满屯一社葛某某家、陈某某家、张某某家、高某某家、丰满屯二社杨某某家,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盗取铁盒雪茄1盒、好猫牌香烟1条、现金人民币3230余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0元。盗窃财物总价值3420余元。所盗赃款赃物全部被其挥霍。一、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6月某日,窜至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丰满屯村一社被害人葛某某家,趁葛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钻窗入室,盗得人民币(硬币)60余元及铁盒雪茄香烟1盒。二、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7月某日,窜至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丰满屯村一社被害人陈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钻窗入室,盗得好猫牌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元。三、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7月某日,窜至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丰满屯村一社被害人张某某家,趁房门没锁且家中无人之机,盗得现金人民币770元。四、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7月某日,窜至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丰满屯村二社被害人杨某某(系聋哑人)家,趁家中无人之机,使用杨某某家厨房找到的剪子,将杨某某家卧室门锁撬坏后进到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900元。五、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8月3日,再次窜至被害人杨某某(系聋哑人)家,趁家中无人之机,钻窗入室,盗得人民币950元。六、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9月某日,窜至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丰满屯村一社被害人高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使用在高某某家房门附近水泥块子下面找到的房门钥匙,将高某某家房门打开后进到屋内,盗得人民币55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徐正东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事实: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6月至2016年9月间,先后6次窜至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丰满屯一社葛某某家、陈某某家、张某某家、高某某家、丰满屯二社杨某某家,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机,盗取铁盒雪茄1盒、好猫牌香烟1条、现金人民币3230余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0元。盗窃财物总价值3420余元。所盗赃款赃物全部被其挥霍。一、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6月某日,窜至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丰满屯村一社被害人葛某某家,趁葛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钻窗入室,盗得人民币(硬币)60余元及铁盒雪茄香烟1盒。该铁盒雪茄因无实物等原因无法进行价格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正东在开庭过程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葛某某陈述予以证实。二、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7月某日,窜至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丰满屯村一社被害人陈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钻窗入室,盗得好猫牌香烟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正东在开庭过程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陈述、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予以证实。三、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7月某日,窜至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丰满屯村一社被害人张某某家,趁房门没锁且家中无人之机,盗得现金人民币7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正东在开庭过程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予以证实。四、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7月某日,窜至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丰满屯村二社被害人杨某某(系聋哑人)家,趁家中无人之机,使用杨某某家厨房找到的剪子,将杨某某家卧室门锁撬坏后进到屋内,盗得现金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正东在开庭过程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予以证实。五、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8月3日,再次窜至被害人杨某某(系聋哑人)家,趁家中无人之机,钻窗入室,盗得人民币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正东在开庭过程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白某某证言予以证实。六、被告人徐正东于2016年9月某日,窜至吉林市丰满区旺起镇丰满屯村一社被害人高某某家,趁家中无人之机,使用在高某某家房门附近水泥块子下面找到的房门钥匙,将高某某家房门打开后进到屋内,盗得人民币5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正东在开庭过程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某某陈述予以证实。另查明,被告人徐正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针对全案,还有公诉机关当庭所举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1份。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正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较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正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正东多次入户实施盗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正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徐正东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葛某某人民币六十元,返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一百九十元,返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七百七十元,返还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一千八百五十元,返还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五百五十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追缴、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亮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人民陪审员 汪艳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煜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