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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启家与胡春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启家,胡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丁启家,男,1987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胡春明,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丁启家与胡春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启家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春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丁启家人民币19453.1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春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丁启家也未能提供胡春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0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丁启家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胡春明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胡春明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丁启家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丁启家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陶 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