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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6执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与李慎强、刘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刘秋荣,李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机构代码86923201-9。住所地鄄城县建设路与鄄五路交叉路口西100米。法定代表人王胜依,行长。被执行人刘秋荣,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慎强,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鄄城县交通局干部,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慎强在鄄城农村包商村镇银行有工资收入(帐号:71×××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慎强在鄄城农村包商村镇银行的工资收入60000元(帐号:71×××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浩审判员 丁新华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春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