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文树磊、魏晶晶与于桂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树磊,魏晶晶,于桂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257号原告:文树磊。原告:魏晶晶。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辉,昌邑围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桂兴。原告文树磊、魏晶晶与被告于桂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两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