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6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文树磊、魏晶晶与于桂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树磊,魏晶晶,于桂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257号原告:文树磊。原告:魏晶晶。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辉,昌邑围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桂兴。原告文树磊、魏晶晶与被告于桂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两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