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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利清与张俊卿、赵晓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清,张俊卿,赵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63号原告:王利清。委托代理人:郑淑珍,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被告:张俊卿,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赵晓波,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清诉被告张俊卿、赵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张俊卿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张俊卿、赵晓波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住,且合同履行地也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该案件应由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俊卿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俊卿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回民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恒存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孟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