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郝运生(反诉被告)与被告张井会(反诉原告)、王丽英(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运生,张井会,王丽英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59号原告郝运生(反诉被告),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告张井会(反诉原告),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王丽英(反诉原告),女,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原告郝运生(反诉被告)与被告张井会(反诉原告)、王丽英(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回我院重审,本案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张井会、王丽英下达预交反诉费通知书,张井会、王丽英逾期未向法院交纳反诉费用。本案在诉讼中原告郝运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郝运生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被告张井会、王丽英在收到法院预交反诉诉讼费通知后逾期未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运生撤诉处理。本案按被告张井会、王丽英撤回反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郝运生负担。审判长 冯明辉审判员 刘 昕审判员 曹玉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天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