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刑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德红诉吴克明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红,吴克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37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王德红,男,1969年8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水南乡。2009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自报吴克明,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2015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已释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德红、吴克明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沪0117刑初206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德红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克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在案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人孙某1(已发还);扣押在案的“福”字样黄金戒指一枚,发还被害人孙某2(已发还);在案的作案工具戒指四枚,予以没收;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王德红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德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德红、原审被告人吴克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德红撤回上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刑初20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捷审 判 员 郑焯琼代理审判员 钱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卓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