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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剑与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剑,华海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灌河路南侧、204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孟天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竹平,江苏姚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剑,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宁,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海军,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无锡市新区,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上诉人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剑、华海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剑达成了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2578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天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丽萍审 判 员  谢超亮代理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茆鸿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