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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周学祥与侯祖宏、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祥,侯祖宏,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恢48号申请执行人周学祥,男,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冯志国、周遥远,湖北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祖宏,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力五路128号。法定代表人侯祖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明华,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侯祖宏、武汉宏朗石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明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471,673.0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阮 珂 搜索“”